

工厂做与不做定期检测、健康检查原来区别这么大
编辑:2023-07-26 17:31:06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一次*检测。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要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企业,在《职业病防治法》中被称之为用人单位,如果没遵循《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将面临多种处罚,从警告,到罚款,到停业整顿,到法人坐牢。以下的内容摘自*新版《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三同时”: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1.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2.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3.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4.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评价的。5.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未做职业健康检查: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2.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报告做假、隐瞒、伪造: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2.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3.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4.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5.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6.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7.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应急|防护装置: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未采取六类措施: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注: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发生了职业病危害事故: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病诊断: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2.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3.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公司名称:山西安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街道荣军北街中正睿城1号楼底商1001
邮 编:030031
联 系 人:贾喻博
联系电话:17735137329
电 话:0351-2199968
邮 箱:sxagjc@163.com
版权所有:山西安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晋ICP备2023017698号-1